大使館物品進口報關
辦理范圍
大使館物品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范圍:
所需資料
使館和使館人員首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一)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使館設立的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用于報關文件的使館館印印模、館長或者館長授權的外交代表的簽字樣本一式五份;
(三)外交郵袋的加封封志實物和外交信使證明書樣本一式五份。
使館如從主管海關關區以外發送或者接收外交郵袋,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外交郵袋的加封封志實物和外交信使證明書樣本,由主管海關制作關封,交由使館人員向進出境地海關備案。
(四)使館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進出境有效證件、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使館出具的證明上述人員職銜、到任時間、住址等情況的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以上備案內容如有變更,使館或者使館人員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注意事項
使館和使館人員不準進出境的物品范圍:
(一)攜運進境的物品超出海關核準的直接需用數量范圍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海關辦理有關備案、申報手續的;
(三)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將已免稅進境的物品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后,再次申請進境同類物品的;
(四)攜運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
(五)違反海關關于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使館和使館人員運進公用、自用物品,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附提(運)單、發票、裝箱單、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有關單證材料。其中,運進機動車輛的,還應當遞交使館照會。
使館運進由使館主辦或者參與的非商業性活動所需物品,應當遞交使館照會,并就物品的所有權、活動地點、日期、活動范圍、活動的組織者和參加人、物品的最后處理向海關作出書面說明?;顒釉谑桂^以外場所舉辦的,還應當提供與主辦地簽訂的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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