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進口申報
介紹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主要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資源開發等業務。在海關業務中主要涉及監管方式有“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和“對外承包工程進口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是指經商務部批準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企業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其中設備、物資包括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等。
2.對外承包工程進口貨物,監管代碼3410,指承包工程期間在國外獲取的設備、物資,以及境外勞務合作項目對方以實物產品抵償我國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物資進出口申報,應注意三個監管方式區分:
一、“對外承包出口”代碼3422
出口項目施工所需的安裝設備、工程材料、施工機械時,需以此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
二、“其它”代碼為9900
出口項目施工人員所需的自用生活物資時,需以此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
三、“退運貨物”代碼為4561
項目結束后需運回國內的物資,需以此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
注意事項
填制規范及要點
1.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屬非貿易品,報關時監管方式應申報“其他9900”。
2.援外成套項目出口的貨物應根據無償援助或者貸款援助,報關時監管方式分別申報“援助物資(監管代碼3511)”或“一般貿易0110”。
3.對外承包工程結束后,原從國內運出的承包工程項下的設備、物資復運進境時,監管方式應申報為“退運貨物4561”。企業可憑國內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未退稅證明,予以免征進口稅收。申報時應在報關單備注欄須注明相關證明文件號。
4.對于邊境地區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如果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其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包括在外購買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監管方式應申報為“邊境小額貿易(監管代碼4019)”。
5.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和屬于國家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口商品,出口報關前需辦妥許可證件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其他商品報關單上須注明企業與境外簽訂的項目合同號、商務部批準相關文件號,備注欄注明經營資格證書號。
6.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監管方式“承包工程出口物資”3422)可準予簽發出口退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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