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名稱:對外承包工程設備退運進口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復運進境,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為“456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應當在項目合同規定的工程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以下簡稱規定期限)復運進境。
對外承包工程退運進口
如需延期復運進境,須在工程期限屆滿前向出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在規定期限(包括海關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如海關能夠確認為原出口貨物,且單證齊全,將憑國內稅務機關的出口未退稅證明,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于超過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物資,海關將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并照章征稅。
所需單證
1、原出口資料(報關單、invoice、合同、裝箱單)
2、情況說明、退運協議、質量檢測報告
3、外管局出具的相關未結匯證明
4、稅務局出具的相關未退稅證明或退稅已補稅證明
5、進口資料(invoice、提單、箱單)
6、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
7、其他所需單證
辦理流程
01
國外裝貨,清點設備清單
02
申請免裝運前檢驗檢疫
03
國外發貨、貨物到港
04
換單、報檢、報關(憑原出口報告單和未退稅證明免稅進口)
05
海關查驗、繳稅
06
放行、商檢調離到收貨地安排商檢查驗
更多詳細問題歡迎聯系我們免費咨詢。聯系方式:400-8083-199